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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阿三与徐月忠、胡宗浩执行裁定书

(2012)绍执民字第15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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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阿三。被执行人:徐月忠。被执行人:胡宗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冠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月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x9822蒙迪欧轿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8400元(详见诸信车鉴报(2012)第016号价值鉴定报告书)。于2012年12月18日,本院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车辆,拍卖未能成交,于2013年1月31日,再次委托绍兴中国轻纺城拍卖有限公司以3072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车辆,2013年3月15日,买受人蒋国江以32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徐月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蒙迪欧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鉴报(2012)第016号价值鉴定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蒋国江(公民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蒋国江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