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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光泉与绍兴县普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朱伟林等执行裁定书

(2013)绍齐执民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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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光泉。被执行人:绍兴县普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西徐巷村谭家溇。法定代表人:朱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伟林。被执行人:高美芬。被执行人:朱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齐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伟林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山水人家西区琉园2幢1单元2001室住宅[建筑面积257.67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第2013第g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