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永灿。被执行人:杨国君。被执行人:章菊燕。被执行人:王金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国君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福东花园(东区)7幢108室(建筑面积122.59平方米)、7幢206室(建筑面积116.49平方米)、12幢406室(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