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章雅玲。被执行人:孙云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冠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云海名下的车牌号浙d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5000元[详见诸信车鉴(2013)第002号鉴定评估报告书]。于2013年4月8日,通过淘宝网以评估价为保留价公开拍卖上述车辆,买受人熊大发以96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孙云海名下的车牌号浙d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详见诸信车鉴(2013)第002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熊大发(公民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熊大发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