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51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立。被执行人深圳市裕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世明,男,汉族,1975年5月21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裕隆投资有限公司、李平、孙世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1098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裕隆投资有限公司、李平、孙世明的存款人民币401098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