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凤英,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生,住海丰县。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坤宝。职务:镇长。
申请执行人罗凤英与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罗凤英与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转让四幅建设用地(现编号:鹿景小区12米南1栋6、7、8、13号)的使用权的行为有效,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罗凤英出具上述四土地相关手续,并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罗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罗凤英办理四幅建设用地(现编号:鹿景小区12米南1栋6、7、8、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海丰县附城镇人民政府出让给罗凤英的四幅建设用地(现编号:鹿景小区12米南1栋6、7、8、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罗凤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好平审判员:钟坚城审判员:徐生荣
书记员::彭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