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林华。被执行人:郜效功。被执行人:武雪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郜效功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柯福村11幢106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75800元[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权证,详见诸正和(估)字2013第g0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5月15日买受人宋林华以93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郜效功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柯福村11幢106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权证,详见诸正和(估)字2013第g0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宋林华(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林华起转移。二、买受人宋林华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