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飞翼路**。委托代理人杨贵海。被执行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邢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邢台天洋冷冻厂,住,住所地邢台市桥**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剑维,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邢台天洋冷冻厂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邢台天洋冷冻厂的房地产不便于处理,因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土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执行申请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作出的(2007)冀石燕证经字第450号公证书中对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执行。二、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作出的(2007)冀石燕证经字第45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邢台天洋冷冻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瑞东执行员王现朝执行员宋纯宝
书记员:李贺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