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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步金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温瑞执民字第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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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步金。

被执行人项延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项延林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上埠南路6号一间二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8948,土地使用权证号:2-2010-211-0196)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9月17日在《瑞安日报》、2013年11月1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30万元、25.6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6日10时33分58秒,竞买人周道正以最高价36.6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上埠南路**一间**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8948,土地使用权证号2-2010-211-0196)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周道正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道正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道正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小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员:赵小珍

书记员:黄佳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