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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克彭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温瑞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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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克彭。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下落不明。

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3)温瑞刑初字第1558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罪犯杨克彭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于2013年12月24日以(2013)苍矫建字第19号建议书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克彭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认为,罪犯杨克彭被宣告缓刑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我院撤销罪犯杨克彭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查查明:罪犯杨克彭于2013年9月11日被本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日,罪犯杨克彭签署《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后,于2013年10月10日到苍南县司法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未在三日内到龙港司法分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被苍南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2013年11月7日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从2013年11月8日至今未按规定时间到龙港司法分局报告情况,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其电话、上门查找不知去向,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以上;2013年11月27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龙港司法分局工作人员情况说明和证人张某证言,证明罪犯杨克彭现脱管下落不明;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证明罪犯杨克彭保证接受社区矫正;苍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证明罪犯杨克彭被警告一次;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罪犯杨克彭被行政拘留五日;刑事判决书,证明判刑情况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罪犯杨克彭被宣告缓刑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接受社区矫正,其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故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温瑞刑初字第1558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克彭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杨克彭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德朝审判员:冯康和审判员:戴大喜

书记员:季臻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