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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李宗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2014)丽中刑执字第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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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宗华,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坪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丽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宗华犯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31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宗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宗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31年4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0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廷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谢旭东

书记员:杨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