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肯才叶,男,僳僳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出(2012)福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肯才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肯才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肯才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肯才叶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延江审判员:王忠玉审判员:陈旭
书记员:夏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