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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德中法执字3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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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文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振鲁,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兴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东洲分公司。负责人:井春亭,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江。申请执行人:张平。申请执行人:王加华。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东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玉宽,1962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郝俊荣,196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郭斌,1984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李扬,1984年9月16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众信执字第7、8、9、10、11、17号执行证书,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街西侧华海湾御景园的十套房产正在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贷款发放后能够及时偿还欠款,双方已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以上房产予以解封,同时对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陵县陵州路北侧,黎明厂区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一宗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街西侧华海湾御景园房号为5-3-801、4-3-102、6-3-402、5-3-1102、4-1-101、4-2-702、5-1-1001、6-3-201、5-2-501、5-1-601十套房产的查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华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陵县陵州路北侧,黎明厂区南侧,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14)第0000**,地号为3714210050050001021,面积为398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两年,自2014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设定抵押,不得对外租赁、典当、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趱超审判员:李战军审判员:张志秋

书记员:白浩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