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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玉淮与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头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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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淮,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帝王国际二期物流公司保安,住乌鲁木齐市仓房沟路**********。被执行人: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负责人:巴吐巴依,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中心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头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中心银行存款59230.81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在江

书记员:杨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