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国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8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海汇铁塔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林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汇铁塔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海汇铁塔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字第3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811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海汇铁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窦在强审判员:刘忠华审判员:蒋为民

书记员:刘召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