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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平执字第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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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法定代表人周波,行长。被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正道审判员:王坚军审判员:王文强

书记员:董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