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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平执字第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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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原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埠信用社)。被执行人彭鸣奎,农民。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白埠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鸣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鸣奎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葛泮杰审判员:刘吉波代理审判员:马建明

书记员:徐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