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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2013)平执字第14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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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兆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仁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政泉,主任。被执行人史先雷。被执行人史先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史先雷、史先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善审判员:王美君审判员:于端尧

书记员:徐伟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