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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延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0)平执字第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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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延东,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法定代表人赵延明,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延东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延东申请执行3614.7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1999)平经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旅游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刘刚审判员:张明林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