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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海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4)平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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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海永,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即墨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秀宏,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永与被执行人即墨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即墨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海永案款445253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