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雷,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 被执行人田忠茂,男,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被执行人杨红霞,女,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
李红雷申请执行田忠茂、杨红霞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忠茂、杨红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雷合同价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50元、本案执行费82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6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