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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红雷申请执行田忠茂、杨红霞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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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雷,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 被执行人田忠茂,男,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被执行人杨红霞,女,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

李红雷申请执行田忠茂、杨红霞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忠茂、杨红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雷合同价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50元、本案执行费829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6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