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曙光印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红旗爱馨多乳业营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曙光印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红旗爱馨多乳业营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曙光印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333元。执行中,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红旗爱馨多乳业营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3年12月11日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陕西红旗爱馨多乳业营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拨划72000元至本院账户,且已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曙光印业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