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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中库与王永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05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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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中库,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利,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中库与被执行人王永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胡中库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4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永利已自行向胡中库支付案款2449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