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疆国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被执行人:上海索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门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乌中民二终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国宏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的相应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上海索利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工程款(质保金)133068.36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在江
书记员:杨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