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天源红广告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邵明卿,男,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轨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水厂路南侧旺小区********。法定代表人任四方,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团,女,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天源红广告设备厂申请执行西安轨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阎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轨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天源红广告设备厂加工费38592.6元,安装调试费用7840元,诉讼费44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轨道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所在地已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阎法执字第00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