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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划拨裁定书

(2014)樊城牛执字第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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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襄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全胜

书记员:刘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