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永(勇)。被执行人安福林。被执行人赵凤存。被执行人吴存。被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张国祥。
申请人金永(勇)与被执行人安福林、赵凤存、吴存、张建国、张国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遵化市,此案已委托遵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终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利国审判员:刘志生审判员:何相利
书记员:李文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