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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志清、杨秀英、陈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宽民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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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宝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胡志清。被执行人杨秀英。被执行人陈丽娜。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志清、杨秀英、陈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和解,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利国审判员:何相利审判员:刘志生

书记员:李文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