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方。被执行人宋维刚。被执行人宋志双。被执行人宋志伟。
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志方、宋维刚、宋志双、宋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42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徐宾
书记员:王蓝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