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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2014)源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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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志方。被执行人宋维刚。被执行人宋志双。被执行人宋志伟。

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志方、宋维刚、宋志双、宋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42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徐宾

书记员:王蓝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