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张秀菊与被执行人张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宽民执字第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秀菊,女,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春元,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张秀菊与被执行人张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利国审判员:韩长波审判员:刘志生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