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申请执行王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青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法定代表人肖功经,行长。被执行人王诚,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诚有登记车牌号为赣D538**全顺中型客车及赣D528**江铃车各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诚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538**全顺中型客车及赣D528**江铃车各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阳勇

书记员:王利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