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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邮政银行岳阳县支行与陈友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岳法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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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岳阳县支行被执行人高中良,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东方路。

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友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300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岳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振辉

书记员:鲁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