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贾禹、邵海燕、松原市宁江区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长北方证字第3782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地号:020150070093000号,图号:/,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5822.5平方米,终止日期:2058年11月05日,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3)第070001168号的土地。查封被执行人:一.邵海燕所有的,座落于宁江区繁荣街,房号:308,建筑面积:85.54平方米,丘(地)号:/,房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4865号;二.松原市宁江区新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宁江区雅达虹园区,1.房号:/,建筑面积:552.00㎡,丘(地)号:/,房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3622号;2.房号:/,建筑面积:1352.92㎡,丘(地)号:/,房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3623号;3.房号:/,建筑面积:264.40㎡,丘(地)号:/,房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3625号;4.房号:/,建筑面积:235.96㎡,丘(地)号:/,房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3621号;5.房号:/,建筑面积:99.71㎡,丘(地)号:/,房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3624号;6.房号:/,建筑面积:485.28㎡,丘(地)号:/,房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362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王晓玫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贺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