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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丁正良、丁世伟与绍兴市张市丝织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执民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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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正良。申请执行人丁世伟。被执行人绍兴市张市丝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陈爱云,董事长。

原告丁正良、丁世伟与被告绍兴市张市丝织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11)绍越商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市张市丝织厂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丁正良、丁世伟借款人民币1279335.99元及利息。因被告绍兴市张市丝织厂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丁正良、丁世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申请执行人丁正良、丁世伟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丰审判员:黄文松审判员:王幼元

书记员:蒋维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