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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绍兴兴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企昊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绍越执民字第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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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负责人孙杰,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兴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法定代表人叶芳升,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企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法定代表人刘林玲,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祥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树森,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中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叶芳升。被执行人李发秀。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绍兴兴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企昊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祥云担保有限公司、绍兴中祥实业有限公司、叶芳升、李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兴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企昊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祥云担保有限公司、绍兴中祥实业有限公司、叶芳升、李发秀应付原告人民币4439999.31元及利息等。因被告被告绍兴兴储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企昊贸易有限公司、绍兴祥云担保有限公司、绍兴中祥实业有限公司、叶芳升、李发秀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绍兴中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329国道与越东路东北角2幢科研楼、3幢、4幢厂房,暂无法处置。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23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平审判员:董建敏审判员:黄文松

书记员:程国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