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与绍兴市瑞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承天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绍越执民字第152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负责人孟阿法。被执行人绍兴市瑞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爱珍。被执行人绍兴市承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江。被执行人张少明。被执行人徐雪芬。被执行人沈卫江。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与被告绍兴市瑞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承天纺织有限公司、张少明、徐雪芬、沈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2)绍越商初字第902号民事裁定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152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分别于2012年5月16日、2013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少明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越商大厦901、902、903、904、905、906、907室的房产(权证号:袍江18806、18807、18808、18809、18810、18811、18812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13第14899、14898、14897、14896、14895、14894、1489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少明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越商大厦901、902、903、904、905、906、907室的房地产[以绍兴国标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绍国标评报字(2013)第B16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丰审判员:黄文松审判员:董建敏

书记员:蒋维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