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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靖旭飞、靖继鹏、史莉蓉、李玉珍、金秀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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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靖旭飞、靖继鹏、史莉蓉、李玉珍、金秀杰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57518、57519、57520、5752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靖旭飞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人民大街198号D9栋,房号:1201,建筑面积:103.94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950**,丘地号:3-69/38-2-2;靖继鹏所有的坐落于净月旅游开发区净月大街东侧、天福酒店东世外桃园22【幢】106号房,房号:106,建筑面积:237.73㎡,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950**丘地号:3-76/389-22;靖继鹏所有的坐落于净月旅游开发区净月大街东侧、天福酒店东世外桃园22【幢】107号房,房号:107,建筑面积:20.29㎡,房权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209**地号:3-76/389-22;金秀杰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东岭小区22栋,房号:703,建筑面积:68.26m²,房权证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950**号:3-64/190-2-8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中明审判员:黄志刚审判员:于韵实

书记员:钱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