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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张井平与被执行人孙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宽民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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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井平。被执行人孙海英。

申请人张井平与被执行人孙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唐山市迁西县,此案已委托迁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利国审判员:刘志生审判员:韩长波

书记员:李文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