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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竺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合执字第0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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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竺某某,男,汉族。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的合肥市好运印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2009)长执字第00041号】、【(2009)长执字第00250号】、南昌白云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长执字第00456号】、江苏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长执字第00263号】、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长执字第00356号】、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2009)长行执申字第00019号】。因被执行人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长房006818、长房008792)和土地使用权(长丰县国用2003字第3039号)已被本院处置完毕,为便于统一分配执行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长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2010)长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2010)泰靖孤商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书、(2011)长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2009)长行执申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由本院执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学飞审判员:潘中潮代理审判员:赵俊山

书记员:邹丽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