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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涿州市刁窝乡徐三村民委员会与郝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涿法执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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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刁窝乡徐三村民委员会,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郝佳,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涿州市刁窝乡徐三村民委员会与郝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刁窝乡徐三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作出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牛志伟

书记员:王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