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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陈淑英与被执行人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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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淑英,女,194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南关大街。被执行人:王凤,男,194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涿州市南关大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英与被执行人王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建新

书记员:王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