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