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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杨执字第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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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王西江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