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铭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铭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铭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某某收入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