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凌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葛雪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丰林,该××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167号杭州凌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郎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595号案终结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