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金威石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知春路**知春大厦**402。法定代表人:骆金时,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建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新金威石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北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2011)海民初字第2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配电柜设备。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金威石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受偿1131364.00元,另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北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抵消债务49245.78元,尚未受偿1442946.22元。对尚未受尝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威石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委字第22-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代理审判员:唐志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代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