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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宁波贝利轴承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4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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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贝利轴承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建群,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文君,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92号宁波贝利轴承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慈溪市托普轴承有限公司全部动产设备,并按比例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6860元,尚有306539.89元未受偿。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审判员:岑建标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