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向阳,农民。被执行人:章仁利,农民。
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商初字第1219号史向阳诉章仁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章仁利应给付史向阳灯具材料款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3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审判员:岑建标
书记员:胡超(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