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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川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深龙法执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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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川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川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3542.8元、受理费145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倒闭,其机器设备等财产被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另案查封,本案债权须待该案处理后参与分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处分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