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中止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曹亚琦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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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中止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曹亚琦
书记员:陈育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