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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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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第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中止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曹亚琦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